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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署重申禁令:合作融資要規范

發布日期: 2004-07-31    稿件來源:網絡    發布:信息中心    閱讀次數:5730 次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近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新聞出版單位出版合作和融資行為的通知》,進一步規范了新聞出版單位出版合作、融資行為。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國家對新聞出版單位設立實行審批制度。只有經國家批準并獲得出版許可證的新聞出版單位才擁有合法出版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從事出版物的出版業務。《通知》指出,當前,我國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工作正在順利進行。按照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出版業的分銷服務已向外資開放,民營發行業也在規范經營的基礎上進入健康、蓬勃發展的新階段,新聞出版單位既面臨著挑戰和競爭,也面臨著新的發展機遇。在新形勢下,如何抓住當前的發展機遇,充分利用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快新聞出版業的發展,同時,又能夠有效防止國家賦予出版單位的出版權被出讓和轉移,是各新聞出版單位面臨的新課題。

  《通知》要求,已經轉制的新聞出版企業和事業單位分離出來的報、刊、社所辦企業在對外合作和融資活動中,必須確保國有資本的主導地位,必須按現行的各項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必須確保新聞出版單位在合作和融資中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在企業資本結構變化過程中,必須確保出版物的導向正確,不得改變黨的領導和行政管理權,不得削弱國有方經營管理的責任。新聞出版事業單位一律不準搞融資活動和股份制。

  《通知》強調,出版權是國家賦予新聞出版單位的專有權利,新聞出版企業在合作或融資活動中不得出讓或變相轉移,不得為小團體、個人牟利而出售或變相出售;新聞出版企業不得以合作等名義讓出資方、合作方或個人承包或變相承包本單位的編輯部門。

 信息中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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