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項目可以寫進旅游合同
有業內人士質疑,既然旅游法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那么,在旅游合同中,是不是就不能寫明任何購物安排和自費項目呢?
對此,楊富斌明確表示,這也是對旅游法過于嚴格的解釋或誤解。
“在我看來,如果經旅行社和旅游者共同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主動要求,購物和自費項目就可以寫在合同里,或者以補充條款的形式加以明確。”
楊富斌認為,這樣做的益處有:一是和旅游法的立法本意并無沖突,二是可以保證旅游者要求購物和參加自費項目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因為,如果組團社不把購物安排或自費項目明確地寫在合同里,并安排在行程單上,那么,地接社完全可以根據合同或行程單而拒絕這部分旅游者的合理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的要求。即使是組團社自己直接派導游人員或領隊帶團,導游也可能會以行程單中沒有安排為由,拒絕做出這些安排。
同時,如果不明確寫進合同里,導游或領隊臨時安排部分游客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必然也會影響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因為事先沒有準備和安排。而如果寫在合同里,明確要求地接社或導游做出購物或自費項目安排,那么這部分旅游者的權益就可以實現。同時,也可預先安排好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尤其是到國外旅游時,提前安排好購物時間和自費項目,對旅游者更為有利。否則,就會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有的旅行社可能會有顧慮:這是否會受到旅游主管部門的追究呢?對此,楊富斌認為,如果沒有強迫或變相強迫、誘導旅游者購物和任意安排自費項目,是不會受到追究的。
根據民事法律“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沒有旅游者投訴,旅游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通常不會主動執法。如果旅游者理解、支持和表揚這些旅行社和導游人員,旅游監管部門還會予以表彰,根本不可能再追究責任。
“如果真有某些監管人員在這種情況下追究旅行社的責任,旅行社也可根據旅游法的這一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投訴或向司法機關起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楊富斌表示。來源:法制日報